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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发展保险杭州两宗违法遭罚62万 编制假报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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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37号)显示,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两宗违法: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周华锋对上述两宗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

  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恒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80.00%;徐逢春认缴出资额9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18.00%;浙江海安技术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2.00%。

  

海安发展保险杭州两宗违法遭罚62万 编制假报告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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